| 关于申请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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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9 13:13 文章来源:秦皇岛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省属有关企业、各市商务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2006年第78号公告《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网站已公布Http://www.mofcom.gov.cn/),现将申请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商务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送交当地商务局,经当地商务局初审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属企业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五、各市商务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本地企业,并将企业申请资料收齐后务于11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外贸处(石家庄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人:张丽娜 电 话:0311-87909667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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