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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牛羊鸡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1-16 09:40  文章来源:秦皇岛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设区市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肉类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牛羊鸡肉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牛羊鸡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牛羊鸡屠宰点布局分散、经营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低、卫生质量差,有的生产加工注水牛羊鸡肉,甚至生产加工病害肉,对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牛羊鸡屠宰经营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牛羊鸡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全国肉牛、肉羊、肉鸡的生产省之一,牛羊鸡肉是重要的民生食品,消费区域遍及全省,特别是我省伊斯兰教信众分布广泛,禁食猪肉,以牛羊肉为主要肉食来源。因此,搞好牛羊鸡屠宰环节的管理不仅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河北省作为京津市场牛、羊、鸡肉的主要供应地区之一,牛羊鸡肉质量安全更是影响到河北的形象乃至国家的形象。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刻认识搞好牛羊鸡屠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

  二、抓紧做好对牛羊鸡屠宰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和我省现行法规规章,牛羊及其他畜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管理可以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执行。省商务厅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牛羊鸡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出台《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要求,在此《办法》出台施行之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牛羊鸡屠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已开展牛羊鸡定点屠宰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督,巩固已有成果。尚未实施牛羊鸡屠宰管理的市、县(区),可以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牛羊鸡屠宰厂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严格牛羊鸡屠宰厂(场)行业准入。牛羊鸡屠宰厂(场)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是:1、牛羊鸡屠宰厂(场)的设置要经设区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2.厂区选址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和城市水源、风向上游,周边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源。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水源和电源。3.进入厂区及厂区内的主要道路,应铺设坚硬路面并保持平整,厂区道路两侧和建筑物周围均应绿化。4.建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牛羊鸡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包括待宰间、病畜病禽隔离间、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冷藏冷冻设施、排污设施,以及各类易于清洗消毒的容器和运输工具。5.实验室和检验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检疫检验制度。6.拥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水平,取得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持有健康证明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屠宰工人应持有健康证明。7.牛羊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和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T17237-1998)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

  四、大力清理不合格的牛羊鸡屠宰厂(点)。要积极争取将清理整顿牛羊鸡屠宰厂(点)纳入地方政府对食品市场的整治行动,把关闭不合格的牛羊鸡屠宰场(点)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清理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公安、规划、环保、城建、农牧、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按照既整顿混乱的屠宰市场,又保障正常生产供应的原则,重点打击各类注水肉窝点;监督检查牛羊鸡屠宰企业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范》的情况;查处牛羊鸡屠宰活动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牛羊鸡的非法行为;检查屠宰企业对患病牛羊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对病害肉尸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进厂屠宰的牛羊鸡是否来自疫区,并合法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等。对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屠宰厂(场)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五、规范牛羊鸡屠宰项目的审核及项目验收程序。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的牛羊鸡屠宰项目,申请方应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区应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到规划、城建、环保、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取得各项专业许可后,报省商务厅进行审核,经核准后项目方可开工。牛羊鸡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畜牧兽医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清真牛羊屠宰企业还须取得县级以上民委(民族事务局)颁发的《清真食品生产准营证》。对验收合格的牛羊鸡屠宰项目,由省商务厅颁发《牛羊鸡屠宰厂(场)许可证》和标志牌,同时对所有运营的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牛羊鸡肉的物流和零售环节管理。牛羊鸡产品应实行定点屠宰和卫生监管下的自由流通。各设区市、县(市、区)实行的牛羊鸡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本地和外地企业的产品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打破地区封锁的有关条款,废除本部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政策规章,同时提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抓紧清理阻碍肉类产品自由流通的文件和法规。牛羊鸡产品的运输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牛羊鸡肉运输标准和查验程序的情况。要积极推动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清真肉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对经营牛羊鸡肉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严格开业经营的基本条件:(1)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2)营业间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3)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4)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经营者持有健康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质量、环保等部门,对牛羊鸡肉零售环节的卫生状况和营业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七、开展牛羊鸡定点屠宰试点工作。为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决定将唐县、河间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作为全省开展牛羊鸡定点屠宰的试点,做好牛、羊、鸡定点屠宰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牛羊鸡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市场肉食品安全。
  另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做好本辖区各县(市、区)牛、羊、鸡屠宰行业现状情况调查(见附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调查表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宏伟 电话:0311—87909750
  传 真:0311—87909750
  地 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省屠管办
  邮编:050071 电子邮箱:hbtzgl@163.com

            2007年1月8日

附件:县(市、区)牛、羊、鸡屠宰行业现状调查表 本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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