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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2005-12-29 14:23  文章来源:秦皇岛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2005年9月12日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QINHUANGDAO,缩写QCA。
第二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并经秦皇岛市商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面向社会不同所有制、不同流通行业、餐饮业、服务业、通讯业。在政府与各类商贸企业、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加强行业管理,搞好企业自律,为促进秦皇岛市商贸流通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接受秦皇岛市商务局、秦皇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会址设在秦皇岛海港区友谊路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纳社会不同部门、不同县区、不同所有制的内外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业、食品加工、通讯服务业、典当拍卖业、房地产业、汽车销售业各相关协会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二)指导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部门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向企业提供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和科学技术等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
(八)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主办或协办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式,促进全市流通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学术交流、政策法律服务和技术竞赛、人员培训以及市场调研等各项服务;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导和促进企业参与国内外大流通。
(十一)联合全市性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协助参加本会的各专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开办非盈利性的经济、技术和服务性的实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秦皇岛市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下同)。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我市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商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商务局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秦皇岛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商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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