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企业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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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04 09:21 秦皇岛市商务局 |
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具有加工生产能力
三、审批程序
1、企业携所需材料到审批大厅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商务局窗口审核全部材料合格后出具批准证书
四、需提交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五、承诺时间
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窗口电话:0335?3651921
投诉电话:0335?365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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